商標撤銷三廣泛應用于商標糾紛,許多主體連續三年不向商標局提出撤銷申請,個人和公司就有權重新
注冊商標。商標撤銷三答辯是指商標所有者回答商標撤銷通知,目的是向商標局證明撤銷商標在經營活動中實際使用。那么,商標撤三答辯的理由有哪些呢?
1、自己有三年使用的證據。
只要商標所有者在過去三年中使用過商標,就可以提交使用注冊商標的證據資料。包括合同、發票、廣告宣傳等,當然,只有在實際的商品和服務交易中產生的使用證據才有證明力。商標使用證據必須首先滿足這些要求:
(1)證據上必須有注冊商標的標志。
(2)證據上必須顯示注冊商標的用戶。
(3)證據必須用于商標注冊的商品范圍。
(4)證據必須連續三年產生,即申請撤銷商標的前三年。
2、授權他人使用的證據。
如果該注冊商標已經允許他人使用,可以收集被允許人的使用材料,也可以作為商標注冊人使用,但必須明確反映商標注冊人和使用人是允許使用的關系。
商標撤銷三個。
3、不使用商標的正當理由。
商標連續三年不使用,有正當理由的話,這個撤銷申請也不成立。因此,商標所有者可以提出不使用商標的正當理由。例如,不可抗力、政策限制、破產清算等,商標所有者有實際使用意圖,需要實際使用的準備,但由于其他客觀理由沒有實際使用。
準備好證據資料后,可以進行商標撤銷答辯。答辯成功后,商標權人繼續擁有商標專用權。如果答辯失敗或不參與答辯,撤回三個程序將正常進行。但是,商標不一定會被撤銷,也可以向商務審查員提出三次審查,如果對商務審查員的裁定不服,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當然,商標所有者不答辯的話,之后的再審就不存在了,商標被撤銷成功。

還要提醒大家,相關證據一定要在規定時間內收集,要做好答辯。錯過時間,直接視為放棄答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