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在業務做大了,想要拓展一下周邊地區的業務,是不是租個辦公室,掛個辦事處的牌子就可以開業了呢?辦事處是不是也需要辦個營業執照才算合理合法呢?且聽薯片企服在法律法規的角度為大家分析一下對企業異地經營的政策。
根據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對企業在住所外設點從事經營活動的答復》的規定,企業法人可以以自己的名義在其他地方從事經營活動,只要不屬于設點經營,就不需要申請營業執照。同時,該《答復》也指出,根據《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的規定,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登記注冊的企業法人的住所只能有一個,公司在其住所以外地域用其自有或租、借的固定場所設點從事經營活動的,就應當向該場所所在地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辦理分公司登記領取分公司營業執照;
未經批準設立經營活動的,依照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司登記管理若干問題》第三十二條的規定,責令改正;非法所得,處三倍以下罰款,但最高不超過三萬元;無非法所得的,處一萬元以下罰款。據此,你公司在鄰市設點從事經營活動,屬于設立分公司的行為,應該另辦營業執照。如果你公司不按照工商局的要求辦理營業執照,則工商局可以根據上述規定,對你公司進行行政處罰。
看來辦事處這種情況已經成為過去式了,現在都是正規的公司運營,辦理營業執照那是必須的,記賬報稅也是要進行的,和總公司是一樣的經營方式,只不過是控股方式有點區別而已。